《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局、处、办,各驻区单位,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ОО一年七月一日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扶持、促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 律的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每年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额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5%。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高新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其支持的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九、管委会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
(三)负责制定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
十、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监管,根据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银行承贷的有关凭据资料。
十二、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管委会创新基金管理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企业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评审。
十三、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十四、经济发展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予以立项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由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合同。
十五、管委会每年分批公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经济发展局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十七、管委会对创新基金实行封闭帐户管理,创新基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经济发展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
十八、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济发展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九、已签合同项目经管委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要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应收的经费收缴给财政局。
二十、本暂行规定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科技型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支持大庆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高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二章 基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导向性。在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管委会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推动和宏观导向作用,引导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投资。
(二)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较为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三)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选择,通过竞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提高财政收入为目的。
(五)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六)使用范围广泛性。按照国家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指导思想,支持范围将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技术创新基金使用范围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庆高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主要领导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技术创新的意识。
(三)企业资产负责率在60%以下,近两年经济效益良好。
(四)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利于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育地方财源的项目。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重点支持对象
(一)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项目。
(二)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基金不予支持的的项目
(一)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内容的项目。
(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三)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
(四)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五)资产与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
第四章 基金投入方式
第九条 贷款贴息
(一)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二)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分两批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
第十二条 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须向经济发展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大庆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大庆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报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企业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专利证书(或受理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银行承贷的有关凭据资料。
(七)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投资承诺证明。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书等。
第十三条 单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技术创新基金,凡基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得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基金。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软盘。
第六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进行分类汇总,并会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件填写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企业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然后提出立项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熟悉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技术经济特点。
第十八条 根据立项审查意见,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提出予以立项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编制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由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经济发展局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财政局应根据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拨付后,企业须将基金用于冲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拨付后,企业须将基金记入补贴收入。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每年分批公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对创新基金实行封闭帐户管理,创新基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企业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的高新区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要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立项时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经济发展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签合同项目经管委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要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应收的经费收缴给财政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技术创新基金 规定 细则 通知

2004-4-13 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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