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原则和采购主体
(一)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本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三)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通过招标方式,在同等质量的情况下,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优先在本区确定供应商,实行货比三家。
(四)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 负责本级的招标组织工作;
3、 审核、批复各单位的采购计划,汇总编制采购计划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决算;
4、 负责政府采购的核算工作,按合同支付货款;
5、 组织、管理、指导参加部门采购活动并进行监督检查;
6、 收集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
7、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二、采购方式和范围
(一)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主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具体招投标管理按市政府《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 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
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和修缮工程项目等,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实行采购定点制度。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
2、 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
3、 经常性购买年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含5000元);
4、 单台(套)件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产品设备;
5、 价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修缮工程;
6、 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保险、烯油;
7、 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三、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法。
四、采购预算的编制和采购资金管理
(一) 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二) 政府采购办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适时组织实施。
(三)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政府采购办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四) 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资金都要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
(五) 政府采购办按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根据验收结果签发验收结算书,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直接无能为力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退还给国库存款,属于采购单位的返还给采购单位。
(六) 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为记账凭证。
五、政府采购监督和违纪处理
(一) 政府采购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 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3、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4、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 其它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 全区各预算拨款单位对应由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
(三)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四) 对在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大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11-26 14:09:20